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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之股权流转问题的解读 | 虹桥正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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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6年8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要求“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本次,我们针对《意见》中包含的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之股权流转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梳理,供有需要之企业参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流转问题,请参见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并生效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

一、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的股权流转有哪些法定限制?

《意见》涉及持股员工的股权流转问题的,主要有锁定期、董事及高管的分批转让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强制转让,具体规定如下:

二、如何理解锁定期规定?

1. 锁定期的起算时间

意见未就锁定期的起算时间作出规定;但依据公司法32条规定的工商登记之对抗效力,通常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作为相关股东具备股东之地位的起始日;即锁定期的起算日。

2. 锁定期可能达72个月(以法定最低36个月计)

(1) 非公众公司: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

(2) 非公众公司于锁定期内完成IPO的

(3) 非公众公司于锁定期满后完成IPO的

3. 锁定期内的限制

《意见》未就锁定期内的限制作出规定;但参照《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的规定,可以理解前述锁定期内,持股员工不得转让其因员工持股试点取得的目标公司之股权。

三、如何处理锁定期满后的股权流转?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解读》中指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将人才资源紧紧地同企业的命运与发展结合在一起,通过这种恰当的股权激励,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构建‘资本共有、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以此更好地通过激励促进企业业绩的提升和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持股员工的“目标公司员工”身份在员工持股实施中至关重要,该身份是目标公司引入新股东之前提,亦是该新股东持续其股东身份之必要条件(否则即将触发强制转让要求)。相应地,仅有符合持股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及程序条件)的员工能够进入目标公司持有股权;同时,当其丧失持股条件时,则需要立即通过内部转让退出目标公司(即依法进行强制转让)。

 如允许持股员工于锁定期满后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第三方转让的,将产生如下矛盾:即某持股员工因死亡而离开目标公司时,其不得将所持股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而需按照《意见》之要求将相应持股进行内部转让;另一持股员工仍留任于试点企业,却能够将其所持股权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从《意见》之立法本意来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我们理解,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股权应仅能够在内部封闭运行,而不适宜对外转让。

四、如何处理锁定期与强制转让的关系?

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在锁定期内发生员工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目标公司时,应当如何处理? 《意见》对此问题并未明述。强制转让仅适用于当持股员工离开目标公司,即持股员工丧失持股条件的特殊情形。此时,持股员工应当于12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结合前文之分析,锁定期的目的在于将人才资源同企业的命运与发展相结合,而当持股员工离开目标公司时,无论因何理由,其均已丧失作为持股员工进行持股的条件,将其所持股权继续“锁定”已无意义。

另外,逻辑上看,《意见》对于员工持股的锁定期的规定属于一般原则性规定;相比之下,于特殊情形下要求强制转让的规定应属于特殊性规定。因此,依据《意见》所呈现的逻辑关系,锁定期内发生强制转让情形时,仍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五、如何处理强制转让与董事、高管转让的分批限制的关系?

还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作为目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目标公司时,是否需要遵守《意见》关于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的要求? 《意见》对此问题并未明述。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转让的分批限制,还出现在了《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一节中,其明确了对于董事、高管转让的分批限制适用于“在任职期间”;即以相关人员作为目标公司之员工且担任董事、高管职务为股份转让分批限制之前提。

结合前述关于锁定期设立目的之分析,并参考《公司法》之类似规定,我们理解,《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分批限制规定,应当仅适用于锁定期满后且其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期间。如因调职而不再担任董事、高管,甚至因辞职、死亡等原因离开目标公司的,应不再受前述限制。

- 本期完 -


本期承办:虹桥正瀚非诉公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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