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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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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302017年第2号,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一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上述两条内容的修改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主体范围,即外商投资企业需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的主体包括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和通过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由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上述内容的修改,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针对外国投资者成为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此前不仅需要符合一定严苛的条件,。本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将外国投资者(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极大的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业务的开展。

 


  四、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五、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六、删除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删除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上述内容的修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时提交相应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外国投资者投资在华企业时若用其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出具境内获股权企业提供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境交易难度正在增加,。


 

,不难看出国家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正在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作出变化,提高外商投资者在华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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