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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道杂志】企业重组业务:递延纳税门槛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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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财税道》2015年1~2月合刊第117期。

  

  导读:本文从企业重组业务所面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着手,提出了完善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笔者建议建议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资产、股权等重组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处理方法。

  

  作者:万伦鹏 付丰林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重组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环节设置及税负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重组方的意愿和进程,甚至决定重组的成败。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犹如一把双刃剑,如规定合理,契合企业重组需求,则促进重组业务发展,否则会阻碍重组业务。目前特殊税务处理门槛较高,缩小了政策扶持面。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所谓重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六种基本形式,也即在一定规模以上的资产和负债的交易。

  

  59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五个条件的,重组业务采取特殊处理办法,涉及的资产、负债及非货币资产支付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可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即重组业务中的增值实行递延纳税,降低重组业务环节的税负。不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五个特殊处理条件的,则要采取一般处理,涉及的资产、负债及支付的非货币资产以公允价值确定,重组业务当期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59号文件的出台,对于支持企业重组、强化资本引领、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五年来,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效应的发挥,亟需进行调整。

  

  特殊税务处理门槛较高,缩小了政策扶持面。递延纳税特殊税务处理政策的高门槛主要体现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如采取特殊税务处理,首先要符合五个基本条件;其次要符合较高的收购比例及股权支付比例,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资产、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再次,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数量要符合规定,及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即只能由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而不能从多个被收购企业购买。

  

  目前受法律法规的要求,除国有独资公司、家族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资本结构高度集中外,其他企业资本结构较为分散,要做到从一家被收购企业收购75%以上的股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特殊处理政策规定的主体不全,缺少自然人股东。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收购特殊处理政策,范围仅仅限于法人股东,对同一股权收购业务自然人股东如何适用政策没有明确。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中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下,如符合特殊处理条件,政策没有顾及自然人股东,会影响股权收购的顺利进行。

  

  特殊处理政策内容存在疏漏,没有涵盖新的重组形式。出于理顺股权结构、实行专业化经营等原因,企业集团内经常发生无偿划转资产、股权等重组业务。59号文件对这类无偿划转业务没有明确如何适用政策,导致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产生较大争议,留下较大的税收风险。

  

  完善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考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业务递延纳税处理政策,因此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是应否适用特殊处理的核心要素。从这一原则出发,建议进一步完善重组业务政策,调整适用特殊处理的条件,促进重组业务快速发展。

  

  降低特殊处理门槛,扩大特殊处理政策适用面。目前国家对增发股份、资本变动等还有较多的限制,采用股份支付程序较多,非一日之功;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为鼓励有经营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建议降低重组业务特殊处理的门槛,可将股份支付比例和收购比例降低到50%,同时允许收购企业从多个股东收购目标企业股权,只要收购数量达到目标企业股权总额的50%即可,即采取“一对一”和“一对多”双重模式。

  

  明确自然人股东的递延纳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符合特殊处理的重组业务中如涉及自然人股东,建议自然人股东也可适用特殊处理,保证重组交易各方政策统一。

  

  明确无偿划转业务政策适用,降低税收风险。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资产、股权等业务,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只是资产、股权等的空间配置发生变动,并没有产生新的增值或减值,其产权没有转移到集团外,也没有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建议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资产、股权等重组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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