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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原创】破产企业的重整模式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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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的特征,是一个追求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均衡的实践过程。在此期间,根据重整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模式也变得尤为重要。

现行的模式主要有:

一、企业存续型重整。

其突出特点是保留原债务人企业法人的资格存续,在原企业的外壳内进行重整,即便股东发生变更。其表现为债务处理和营业治理连个方面,即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债务的减免、延期清偿及债转股、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并辅之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提升,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或再生之目的。

优点:

借助原债务人有特定价值的外壳(如笔者近期办理的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特有的资质或上市公司的特殊价值的壳资源等),以便于资金的筹集和营业的继续。

二、出售式重整。

其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企业法人的人格存续,在其产业或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的企业注销。主要表现为将债务人具有亮点或竞争力的事业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转让给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继续经营发展,以转让所得对价及未转让的财产价值,清偿给债权人。

优点:

灵活能动的处理烂尾企业,使原债务人的事业继续存续并发扬光大,避免给上下游产业链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便于债务人重整的促成,从而达到重整而非清算的效果。

在此,要纠正一个容易误导人的传统观念:只有维持原有企业的外壳存续才算重整。因为法律及社会追求的目标是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重整制度的设置目的是债务清偿的同时,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以避免因破产清算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笔者在此也希望我们能围绕重整制度的核心及精髓,开创新的重整模式,并以此来推进或实现更为宽广、开放的重整路径。

参考文献:王欣新、王斐民《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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