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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望洲债权人与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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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9567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君,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卫国。上诉人林XX因与被上诉人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公司”)、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公司”)、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0109民初13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11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林XX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事实和理由:12016420日,望洲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国突然失踪,望洲集团公司于2016421日发出《关于望洲集团公司董事长杨卫国失联事件望洲财富致客户及员工公告》,对杨卫国及公司情况进行了说明。2016425日,。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前需要经过初步调查,并出具立案决定书。由此可见,(以下简称江干区分局经侦大队”)2016420日对望洲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逮捕犯罪嫌疑人杨卫国不符合事实。2、林XX在本案中受让了杨卫国名下的几笔债权,并且由望洲财富公司、望洲集团公司、泓德公司提供担保。但因林XX受让的债权中,借款人信息不明确,故林XX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查清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林XX受让债权是否真实。XX受让的债权为虚假、涉及犯罪,并以此为由驳回林XX的起诉,于法无据。故请求支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望洲财富公司、望洲集团公司、泓德公司均未作答辩。:江干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16420日对望洲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卫国,在其出具公函中载明经查证,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望洲集团下属用于经营P2P业务的子公司。三统两分的原则,该案涉及地区的立案侦查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开展。望洲财富公司、泓德公司系望洲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犯罪事实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故依法驳回林XX起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裁定:驳回林XX的起诉。本院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江干区分局经侦大队所出具公函的内容显示,该经侦大队已对望洲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且望洲财富公司系望洲集团公司下属经营P2P业务的子公司。而本案中林XX据以起诉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系由林XX与望洲财富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国之间签订,。鉴于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林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文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一律使用裁定。


*原裁定书中原告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以“X”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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