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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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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化及完善,当前如何计税?如何开具发票?现总结归纳如下:

1. 销售已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0147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2%而按3%征收率纳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虽然未抵扣进项,但是不属于上述第2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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