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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经营】这么做纳税筹划,企业获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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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应针对不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海外投资经营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体制,加强税收管理,利用和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一、避免形成常设机构


目前,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公司征税的依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则成为一个国家判断某项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本国纳税的核心标准。纳税人一旦在某个国家构成了常设机构,那么,来自该常设机构的一切所得,都应当在该国纳税。对于跨国经营而言,设法避免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于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来说,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或者采用分阶段施工的方式,就可以达到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在该非居住国纳税的目的。


二、选择有利组织形式


如果企业要在一个国家或区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企业,就必须考虑组织形式的选择。具体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由国内公司或境外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第二种是由境外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两种模式面临的税收待遇是不一致的:子公司由于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却不能享受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不能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可以享受合并纳税带来的好处。选择合理的组织机构有时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税收利益,反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负担,因此,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应根据投资目的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将利润保留境外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境外投资的所得必须汇回本国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留在投资国,则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允许限度内将利润留在境外,从而避免或推迟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则可以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尤其是,当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外进行投资时,更不需要将利润汇回本国,可以将其他企业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新的企业,以此减轻税收负担。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法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超过一定的限度将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四、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条约,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而第三国居民则不能享受。如果第三国与其中一个国家也签订了税收协定并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而第三国居民要想享受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必须首先在其中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居民公司,由该居民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就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利用境外公司转移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一般都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但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来持有不动产,就可以将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根据被转让公司所在地来确定来源地的,而公司的设立地点是可以选择的,由此就可以将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境外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企业海外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境外利润的汇回安排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规定等,都会对企业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因此,无论是已拥有海外投资还是正计划“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应当针对不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精心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中国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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