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经过前几年房地产行业的低迷,部分房地产公司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问题,逐渐走上破产程序。然而,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牵连甚大,涉及诸多购房债权人、民间贷款人,一旦处理不当必将引发广大债权人的不满,从而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公司先进入破产清算再转入重整程序的可能性非常大。
讼衡律师有这样一个接管项目,涉及几百户购房债权人和上亿的民间借贷,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已全部抵押。在前期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能够初步判断,若进行破产清算,购房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会很低。,希望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这期讼衡实务,讼衡律师就破产重整大体流程作初略梳理。
1
提出重整申请
申请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70条规定,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审查受理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
(1)债权人提出的,通知债务人5日,;若通知后债务人有异议,异议期为7日。
(2)债务人和出资人提出的,。
(3)以上,,可以延长15日。
申请文件
(1)《破产重整申请书》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破产重整申请书应结合以上规定制作。
在司法实践中,。
(2)《可行性报告》(重组计划草案的雏形)
报告主要内容涉及:重整一年前资金周转情况、资金筹措方案、资金运行周转方案、生产经营方案、收取经营利润的可能性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无挽救希望。最关键的一点是债权清偿率。如果经过重整,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高于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率,即可认定破产企业具有重整的可行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重组期间,为维稳以及更好的获得债权人的支持,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申请),重点就可行性报告进行审议。
2
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及特别说明
制定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制订主体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实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制定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一般自重整之日起6个月,经申请可延期3个月。
草案主要内容
内容涉及: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在实际撰写中,草案应着重涉及到: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及其执行方案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因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案,融资方案则应重点关注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1)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就破产重整而言,招商引资资金筹措是比较考验律师综合能力的,也是重整方案能否通过并得到执行的关键。鉴于重整过程中,被允许强制调整股权结构。案例中,部分国企投资人通过筹措资金用作项目开发进行复建,之后债转股。一方面有资金汇入,使重整趋于可能,另一方面可以说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资利益。在项目重启后,通过回收房屋销售尾款,并逐步销售新建部分,用于项目再投入,以保证项目收支平衡,达到重组目的。
(2)施工方案。房地产公司的复建必然涉及到施工方案,其中可能会涉及到批复及资质过期、原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中介公司的聘请等若干问题。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与政策支持颇为重要。
以上简言,有4个重要的核心因素:资金条件、经营条件、政府支持以及政策环境。
审核通过标准
有担保权的得到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大于直接破产清算。
表决程序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未通过,。
草案的特别说明并非必要,但对于律所接管工作及与债权人的良好关系而言是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包括草案的说明、债权人分组说明以及具体的抵消说明等。
3
重整计划的执行
执行期间
法律未作规定,这需结合债务人实际情况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后予以确定,并可延期(延期涉及到债权人会议及可能的延期赔偿承诺)。
管理人职权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这需要招商引资人与破产管理人达成一致。一方面涉及到投资人是否愿意接手(股权结构调整之后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希望掌控企业的主要经营),另一方面又涉及到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一般说来,管理人的监督职权,主要涉及公章管理、人事任免、资金的使用与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判、定期汇报与监督等,具体职权为调查或检查权、撤销及追讨财产职权、重整事务性的职权。
债权人限制
担保权限制、取回权限制。
涉及文书
监督报告
4
重整计划完毕
1、能够执行完毕的——制作重整计划执行报告。
2、暂时不能执行完毕的——变更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延期。
3、不能执行的——破产清算。
最后召开清算组会议,。
专业法学训练使我们高度理性,对规则的尊崇和职业尊严令我们严谨自重,而理想主义和人文情怀让我们永不言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