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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承汇编|企业破产重整动态信息(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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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揭牌成立

2016年12月30日上午,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同时,。,对加强环境资源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

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在清算破产审判方面,早在1996年广州中院就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合议庭,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如民安证券、国民信托两家金融机构破产案、辐射全国的“中金再生”系列案、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成功、市企业广州汇集破产重整案、橡塑制品公司政策性破产案等,与此同时,推动成立全国首家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信息来源: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03423.shtml

2.天津首家破产与清算审判庭成立

、清理僵尸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工作部署,,按照要求,20161230日下午,。

,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专业化审判的具体举措,又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表现。,不仅因其专业难度较大,破产程序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还因为破产案件非诉部分占主体,清算工作主要由管理人实施。可以说,破产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实际上是对司法改革专业化审判要求的具体体现。

信息来源:

http://tj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01880.shtml

3.“

新年伊始,2016。十个关键词分别为:从严治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破产审判、法官入额、司法责任制、、巡回法庭、庭审公开网、产权保护、以审判为中心。

2016年度的工作重点、亮点。、四中、五中、六精神、;基本解决执行难、破产审判、产权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体现;法官入额、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能力的有力推手。

信息来源: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08278.shtml

4.山东省高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并实行名册制。机构管理人根据其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企业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其中,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办法》明确,,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别、级别及产生方式,并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管理人。。采用随机方式的,由司法技术部门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择管理人;采用竞争方式的,应当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别,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且参与竞争的机构不得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机构情况,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二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出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办法》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此外,,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人办理小额破产案件、无产可破案件等收取报酬过低与工作量明显不符的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援助基金。

据悉,山东高院公布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机构管理人390家,个人管理人131名。机构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类,其中一级管理人41家,二级管理人187家,三级管理人162家。

信息来源: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398.shtml


5.最高法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7120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细化“执转破”规则,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细化“执转破”规则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就是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破产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制度化。

严格“执转破”条件,妥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目前执行案件要移送破产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转破”规则体现了破产当事人主义,必须有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执转破”规则的落实还需要细化各方面的衔接与审理管理工作。、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衔接与配合,还需要外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参与,妥善解决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才能确保“执转破”规则发挥应有功效。

信息来源: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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