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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谈】重整?重组?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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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写在前面:本文适宜于初入破产大坑大门的萌新,破产大佬请忽略……

 

对于初入破产法大门的萌新来说,重整和重组总是一对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概念,小编就曾经错把重组当成重整(唔,我不会说的!说多了都是泪……)小编就冒昧的把自己的经历当作普遍情况好了,嗯,就是这么自信。

 

重整和重组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正是因为两者的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大致相同,因而容易引起混淆,也就出现了小编错把重组当重整的尴尬情况,其实细究起来,两者在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都有较大的不同。那么,重整和重组,具体是怎样的关系呢?

重整与重组,之所以惹人混淆,除了称谓相近之外,也与其出现的前提与目的有关,一般来说,二者均出现在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时,意在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但是,作为严谨的法律人,我们要明确区分两者,以免贻笑大方。

根据小编的整理和理解,重整与重组的区别主要如下: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在小编看来,。

 

实践中,为了拯救处于经营和财务困境的公司,往往需要重整程序与企业重组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重整程序后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的重组方案。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例。

资产重组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做了特别的规定,其定义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相较于破产重整,重组程序的进行受法律框架的约束较少,股东、债权人之间关于谈判的时间、债权的清偿等内容的协商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但也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重组所受的司法保护较弱,。另外,就通过条件而言,重组方案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2/3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暗中观察

默默关注

参考文献:刘延岭,赵坤成,《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17版。

责任编辑:蔡泽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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