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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特批:创投基金提前减持 鼓励长期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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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以下三大重点:

1. 七个条款,重新修订创投基金

2. 股权基金可变更备案类型,方可享受减持优惠

4. 投资期限计算规则



1

七个条款,重新修订创投基金


根据特别规定,一共有7个条款,重新修订我们对创投基金的理解和定义,他们分别为:

  1.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第二条第一条款)

  2.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第二条第二条款)

  3.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第二条第三条款)

  4. 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第二条第五条款)

  5. 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 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款)

  6.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开始计算。(第三条第四条款)

  7. 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第三条第四条款)



2

股权基金可变更备案类型,方可享受减持优惠


重新定义私募创投基金,最重要的区别是,原股权私募基金需要重新考量,可更改备案为创投基金,便可以适用特别规定的优惠政策。  


正如特别规定中所明确“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3

减持优惠政策详解


集中竞价减持大优惠,减持比例限制发生重大改变,由原来最高4%增至最高12%。具体情况如下:



即,创投基金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如果按照证监会《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这意味着,3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1%,一年累计不超过4%;

而按照《特别规定》,则1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1%,一年累计不超过12%。


由此可见,这对创投基金是重大利好的政策,减持比例限制最高可达12%,是原来减持比例限制4%的3倍。



4

特别规定》原文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给予政策支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 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 月的,在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上但不满 48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的,在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 60 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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