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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银监会发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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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近日发文要求各银监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并表示“部分资产公司存在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这份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强调,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方面,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需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其中包括,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
另外,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有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上述文件中称。
这意味着,AMC为银行处置不良提供通道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一直以来,出于业绩考核压力,银行不良资产出表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同时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回购协议或者通过收益互换收回不良资产的受益权。通常银行支付给AMC几十BP作为通道费,将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而资产清收还是由银行来进行。这种利用通道出表的做法实质是,将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延后暴露,而风险仍留在银行体系内。
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升至1.67%,比上年末上升0.4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达1.27万亿元,比上年末大幅增加51.25%。而不良资产仍在持续暴露,银行资产质量不容乐观。
在规范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方面,上述文件强调,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此外,文件还要求,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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