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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意义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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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愿意一辈子打工,谁都想做自己的老板,控制自己的时间,可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去创业、去当开拓者,但想当老板的途径也不是只有创业那一条道儿。我国已经引进员工持股制度,这就让每个员工实现了当老板的梦想,他们不是在为别人打工,是在打理自己的公司,这对于公司和员工个人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一件事儿,可是员工持有的股份能否转让是每个员工在持股之前需要了解的。

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意义

员工持股计划,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Kelso)提出。路易斯·凯尔索基于”人具有劳动和资本获得收入的基本权利”的判断,设计出一套使企业每个员工既能获得劳动收入,又能获得资本收入的计划,这就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这个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员工购买取得本企业的股票,进而使本企业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同时也通过员工持股制度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引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员工持股形式,对企业、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企业的改制重组而言,员工持股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明晰企业产权,推进企业的改制重组

员工持股使员工在企业中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员工不仅是企业的劳动者,还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活动紧密相连,改变了企业员工主人翁地位的虚置状况。另一方面,进一步把员工的活动创造与利益分配紧密结合起来,员工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在其劳动收入的基础上,可以按出资额的大小以股利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从而能更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选择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权分立,在这种结构中,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业务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种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难以发挥作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产权的主体缺位,国家股东代表缺乏所有者对国家股份的终极关怀。相应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存在同样的问题,其结果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经营者侵犯公司利益并最终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极其普遍。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行使股权,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起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的缺陷,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为企业改制重组提供融资渠道

许多国有企业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负债结构不合理,来自社会的直接融资微乎其微。实行员工持股,将有力地推动资金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元化和融资手段市场多元化进程,使企业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重新调整自身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员工持股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且员工持股也可以形成对企业的产权约束机制和投资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决不是国有企业为吸引资金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是构造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长远的根本策略。

从我目前员工持股的实践来看,国家并没有有关员工持股的统一法规,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以前的一些员工持股的形式面在已经不再可行或已经存在法律障碍,如定向募集资金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股等。

员工持股的转让

员工在企业改制中通过投资持有公司股票,但是谁都有个急需用钱的时候,也或者员工不再想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时候,是否可以同其他股东一样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呢?

员工持股的转让,主要是员工个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时候所发生的问题,员工通过设立投资公司或通过信托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会涉及,这种情况下是员工与投资公司之间或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直接涉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份转让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者的基本权利,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质属性。但由于员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如果允许员工有权任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则员工持股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关于员工股权可否转让,各国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禁止股份转让,而英国、法国则允许职工股份有条件地转让,即由立法规定一个保留期,保留期内不允许转让或者如果转让则不享有或少享有税收优惠,如英国通过利润分享制取得的职工股的保留期是7年,法国的保留期是5年。

我国的地方立法对员工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禁止性规定,禁止职工股的流转,只有在职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特殊情形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职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如根据《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员工在公司期间,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只有在脱离公司时股权才能转让或继承,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而有的地方立法则允许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如《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怯》规定,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持股原则上不能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形,可依照公司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就实现职工持股的目的而言,禁止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理由是:第一,股份虽然是有价值的,但其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股份的转让来完成,如果股份不得转让,职工只能获得股息得到部分实现。当公司经营出现风险时,持股员工将遭受失业和股份损失双重打击,这与实现员工持股制度以增加员工财富的目的相抵触。第二,禁止员工股份转让并不利于调动持股员工的积极性。非为控股目的而购买股票的股东,其目的有二,一是获取股息,二是赚取股份转让的价差,股价的波动,使第二个目的更具有诱惑性。禁止员工股转让,员工就不会关心公司股份的价格,没有了为提升公司股价而努力工作的动力。第三,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为了充分发挥员工持股制度激励员工的作用,公司应不断地向员工发行股份,这样,在禁止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员工所持股份会越来越多,以致达到控股地位,而员工股处于控股地位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们建议,企业改制实行员工持股时,应当允许员工持股有条件的转让,即,员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当允许转让,但应设置一定的条件,如:必须在持股3年以上方可转让,每年可以转让l0%,只能向公司内部员工转让,而不能向外部人转让;员工股份不能继承,不能由员工以外的人持有;员工死亡、退休或离职时,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按每股净资产额的价格进行回购。具体的方案应当根据各个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员工持股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员工持股的现象印证了那句“打工打工,打到最后成了老板”,而对于老板来说“打工打工,打到最后成了同事”,因为员工持股后稀释了老板原有的股份,但不管是同事还是老板,员工持股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老板既不用担心员工不用心上班,员工也会将自己当成老板而主动多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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