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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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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2016〕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路一带”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要求,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西安科创企业股权融资,推动我市创业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科创企业系指在西安市辖区注册设立的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创企业,种子期科创企业是指投资发生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科创企业,初创期科创企业是指投资发生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的科创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西安市主导产业定位(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创业投资机构系指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投资于本办法规定的科创企业,且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审核、备案;审核、编制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业务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复核。市科技局提出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风险补偿标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本办法规定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分别按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条 申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创业投资机构和科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科创企业原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创科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5年内。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创业投资机构将风险补偿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经核准确认,市科技局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偿项目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或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将予以收回。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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