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投分享组

IPO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及认定标准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规定: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4、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以上涉及的投资时点均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