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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怎么持?三部委印发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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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下面就来看看,入股总体原则是什么?哪些企业可以试点?哪些员工可以持股?
总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三是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四是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关于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企业员工入股细则

一是持股员工范围。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二是员工出资。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
 
三是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按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是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是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六是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员工股权管理

一是股权管理主体。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二是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
 
三是股权流转。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股权分红。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是破产重整和清算。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按试点企业条件,、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开展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

防止国资流失

《试点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
 
三是防止利益输送。要求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试点意见》规定,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对员工持股企业要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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