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一台2008年1月购进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
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
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购进时间
及购进当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来判定用简易计税办法还是用一般
计税办法。
案例二:
旧车交易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我单位销售一辆自己使用过的旧车是按购销合同还是产权转移
书据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上述规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
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
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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