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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理解。
首先,不同的股权结构与不同的治理模式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匹配关系。
在英美模式中,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与其较强的外部监控机制相匹配;
而在德日模式中,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则与其较强的内部监控模式相对应。
其次,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
它首先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整个内部监控机制的构成和运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控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并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对整个公司治理的效率发生作用。
考虑到在德日模式中内部监控机制的功能较为强大,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模式又主要是借鉴德日模式设计的;
所以在下面具体分析股权结构的安排是如何影响内部监控机制时,我们主要是按照德日模式内部监控机制的设置来进行讨论;
即考察股权结构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以及经理层的影响。
此外,股权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除了直接的表现为对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外,还表现为对一些外部监控机制的作用,例如对接管市场效率的影响。
但是由于这一部分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为后文分析我国的股权结构做理论铺垫;
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仍然是以内部监控为主,所以在这里暂不讨论股权结构对外部监控机制的作用方式。
在一定条件下,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因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股东行为也会随之不同,对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影响也不一样,因而股权结构是否适度,将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率。
股份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他们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又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由经营者负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经营者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是否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种效率的损失,就取决于股东监督能力和监督效率。
而股东的监督能力又取决于股东的行为特点,即他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控制权来监督经营者。
如果股东忽视了行使所有者的权力,那经营者就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
相反,如果股东在行使权力的程度上过大,又容易干预到经营者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样会带来效率的损失。
因此,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公司治理效率的损失,就必须使股东拥有适度的控制权,这就要求公司安排好各个股东的持股比重,即股权结构。
至于股权结构的安排何为适度呢?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剔除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历程方面的差异性,用“经济观点”来讲,股权结构的选择要涉及两个关键成本:
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
二是治理成本,即保持公司治理的高效率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李维安,1999)。
上述两种成本与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
按照所有权与剩余收益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
在利益的驱动下,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这种由投资者进行的监控属于内部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
但由于股份高度集中在一个投资者手中,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风险大,风险成本高,而且在拥有既定投资数额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接受的绝对风险将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增大(Demsetz,1995)。
因此,在一家公司中投入巨资的所有者更有可能推崇低风险公司战略。
但是,投资者若想减少风险,就意味着要分散经营投资,所有投资者分散投资的结果使某一企业的股份相应地由若干个投资者所持有。
某一投资者的风险成本虽然降低了,但也相应地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而产生了代理成本。
随着企业股权的日益分散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分离,以及股东之间博弈行为的发生,治理成本不断提高,所以分散的股东们便各自存有“搭便车”动机;
其结果不是通过内部机构积极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是借助股票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行为对经营者施加压力。
治理成本是一条从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代表股权集中度越高,治理成本越低;
风险成本曲线是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它反映了股权集中度越高,风险水平就越高的情况。
因此,股权越集中,风险成本越高,治理成本较低;股权越分散,治理成本较高,风险成本较低。
究竟采取何种股权结构,关键看二者的均衡所产生的总成本的大小。
A点是治理成本曲线与风险成本曲线相交点,此点为股权集中度最佳点,因为它对应着总成本曲线的最低端B点。
但是,由于风险成本比较难以度量,并且系统风险是无法消除的,即使其量能够度量,度量所需成本也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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