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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股上市公司股东离婚股权变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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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王小成 胡冬云 刘中贵 罗亚中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WxcCiCICl5lZMalYj0KhRg


01

前言

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高管等一类人群,其影响更是不容小觑。鉴于前述人员名下的资产数量巨大,且这些资产的变化不仅关乎到个人,也关乎到公司股东、整个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了解离婚案件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高管本人以及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对于自己名下资产的安排和公司的经营能够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妥善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以免出现离婚纠纷时导致手足无措、缺乏妥善有效的应对措施的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主要以公开信息披露网站可查询的截止2018年1月涉及股东离婚的4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对其发布的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归纳和梳理。这40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均因为个人的离婚从而需要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虽然导致每个股东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离婚过程中双方对于股权分割的意见各有不同,需要在律师的介入下经过多轮的博弈和谈判,,但是,不论过程如何,形式如何,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在宏观上具有一定的共通性。通过这些数据的整合,我们试图从股权分割角度明晰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个人离婚事件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究竟如何,同时在上述前提下引入思考,怎样才能抛开形式层面的数据而去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与问题。如果说我们的报告能让阅读的各位,尤其是我们的法律同仁,以及各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说拟上市的公司大股东、高管等,都能引起对上述问题的思考,那我们这份报告就是成功的、有价值的。


02

报告正文

1. 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数量居多

在我们检索到的40家上市公司中,其中有4家是上交所上市的,36家是在深交所上市的,这36家中,2家是主板上市,12家是中小板上市,22家是创业板上市。由此可见,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比重占到了样本数据的85%。按照我们的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沪市和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多为大型国企或者经营年限较长的民营企业,相对来说较为稳定,而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多是近些年上市的民营企业,且多为近十几年创立的新公司,公司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年龄层相对较低。


2. 实际控制人占相对多数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一般只有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发生权益变动时,才会进行信息披露。在我们检索到的40家样本数据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人数为23人,持股5%以上但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为7人,持股5%以下但为董事、高管或者其他特殊人数的股东人数为10人。


  通过上述数据,明显可以看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人数占样本总数据的50%以上。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从而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 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 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 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 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或者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 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可能导致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甚至会给公司的股价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也是上市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的重大信息之一,若不能真实、及时地加以披露,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因为实际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地位,这也使得接下来的数据研究变得更有价值和意义。


3. 从离婚导致股权变动的公告时间来看,离婚人数逐年增长

从离婚导致股权变动的公告时间来看,2016和2017年度的股东离婚数量最多,分别为8起和12起,自2006年至2017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离婚数量是逐年增长的(因为我们的数据收集截止到2018年1月,所以目前看来2018年的案件数量只有2起)。而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现状,,都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7年9月,:仅在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婚夫妇有558万对,与此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下图中也显示自2012年以来,我国的离婚人数也是一路攀升的。,,离婚总数更是惊人。


4. 离婚前,夫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比例显著高于夫妻双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比例

  在我们检索到的40家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例数据中,夫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为34家,夫妻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为6家。可见,上市公司中,由夫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占到样本数据的85%,所以离婚时在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后,才会需要将一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过户至另一方名下。


5. 通过协议离婚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数在半数以上,将近70%的离婚事件中双方通过自行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分割

我们国家目前支持认可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分为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在我们检索到的40家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数据中,,,协议离婚的为24起,未披露离婚方式的有12起。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诉讼离婚。因为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所以可以想见,即使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过程想必也是经过层层博弈与权衡,通常均系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指导下完成,。如果能对包括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对夫妻双方、对公司而言,无疑都不啻为巨大的福音。


  同样,在图2的数据中,,,未披露股权分割情形的有7起,以协议方式确定分割的有28起,占到了样本数据的70%。可见,图2反映的数据与图1所体现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


6. 离婚时股权的分割模式以及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从我们检索到的4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还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自行解除婚姻关系,绝大部分还是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按比例持有。前述做法可以说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普遍做法,当然比例的持有不是绝对的五五分,一般是一方获取大多数,另一方相对数量较少,原因可能是保持一方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地位,所以可能在公司股权之外的其他财产上做了倾斜与让步,以换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地位的稳定。下图中所列明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因此发生变化的数据统计足以成为支持上述猜想的现实依据。

在23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例中,因为股东的个人离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案件数量有5起,占比21.74%。


  结合上述婚姻关系解除方式以及股权分割方式的数据,二者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脉相承的。,还是夫妻双方之间通过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前提和基础都是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这里的财产自然包含上市公司的股权。夫妻双方之间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说都会重点考虑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利益,因为一旦发生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会引起公众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种种臆测,会引起股价下跌、上市公司评级下调等不利影响,甚至会诱发“野蛮人”上门。所以无论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还是个人利益的衡量,不引起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应当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离婚时应当重点协商的问题,当然也是难点问题。但是结合股权分割模式的数据图,可以看出,即使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但是股权的持有比例85%都发生了变化,所以通俗来说,离婚导致股权分割从而产生比例分配上的变化基本是必然,而是否引起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则取决于夫妻共同选择的结果。


7. 离婚后,高达27%左右的人将股票表决权委托原配偶继续行使,剩余73%的人则选择自己行使表决权

离婚时,双方会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众所周知,持有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现有数据统计显示,离婚后仍然将股票表决权委托原配偶持有人行使的数量为11家,剩下的29家在离婚后都未将股票表决权委托原配偶持有人行使,即自己与原配偶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离婚后仍然将股票表决权委托原配偶持有人行使也是维护上市公司稳定性的方式之一。但是即使是独立行使,配偶双方或一方都要做出接受原先双方或一方接受股票时所承诺接受的限制,诸如股票交易锁定期的限制、已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等,而上述承诺和约定,亦是上市公司公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


8. 离婚后夫妻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比例达到17.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在进行表决统计时应该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指股东之间为确立上述一致行动行为而签订的协议。


  现实中的情况是,当夫妻双方均是股东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尤其是夫妻感情琴瑟和鸣的阶段,往往会推定为双方为一致行动人。但是,在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甚至进入离婚阶段,乃至到最后解除夫妻关系,为确保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受影响,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往往会要求双方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防出现因为双方的婚姻破裂,导致对公司经营的不理性行为,最大程度削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离婚对于公司的不利影响。


  现实中要求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往往出现在如下情形:双方均是股东或者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导致双方均成为公司股东,且双方的股权合并起来足以达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9. 股权分割后多采取非交易过户的形式来完成过户

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直接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完成过户的有33家,不涉及过户的只有4家。


  股票过户可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是: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买卖后的股权转移确认登记,由沪、深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统一办理,股票交易与过户同时进行;非交易过户则一般是因为继承、,这种情况下的过户工作一般是由相关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的分割一般都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完成。


  除此之外,也会出现不涉及交易过户的现象,比如双方各自名下的股份归各自所有,或者一方继续持有,另一方获得其他财产的补偿等,在样本数据中不涉及过户的情形有4起,占样本数据的10%,是一个相对较低的数据。


  现实中也会出现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过户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该第三人是双方的直系亲属,通常仍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如果非直系亲属之外的第三人,会选择正常的交易过户方式。


  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因为在解封前,这部分股权的状态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通常会建议夫妻双方在该部分股权权利确定后再另案诉讼。样本数据中也反映了这一司法现状,其中有2起就是因为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导致延后处理。


  数据中还有1起案件,是夫妻双方通过控股公司平台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上市公司的股票非系夫妻双方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所以在离婚时也不直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而是对双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10. 离婚后新获得股票一方可能涉及继续遵守另一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在我们检索到的40家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例数据中,有一半的数据涉及离婚后新获得股票一方需继续遵守另一方之前作出的公开承诺。这些承诺一般包括:


(1)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股票锁定期承诺;

(2) 一致行动关系承诺;

(3) 上市后大股东及董监高作出的一定期限内不减持股票的承诺;

(4) 董监高每年减持股票限制的承诺;

(5) 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曾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6) 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作为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决策权的特殊身份股东,,并且该等承诺都是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联的。因此,,离婚后新获得股票的一方很可能需要继续遵守另一方曾经作出的公开承诺。


03

结论

通过对上述40家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数据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大环境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离婚的概率也随之增长,如何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对于上市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营风险,确实成为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因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离婚事件使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夫妻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甚至有些股权分割的过程中,直接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不可谓不严重。


  正是如此,建议各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能够及早地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出筹划和安排,避免因突发事件,诸如个人的婚姻问题等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冲击,导致上市公司陷入风险,既不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公司和个人资产的维护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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