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办理三证合一后,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在原来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与市市场监管委确认,仅在企业原经营范围中后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提示语的,不属于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无需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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