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与员工之间建立一种资本纽带关系,将企业效益与员工个人收益挂钩,减少人才的流失,会选择对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那么,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常见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1)直接持股激励:直接赠与或以低价售予被激励个人公司股权(或关联公司股权),使其直接持股;
(2)期权激励:授予被激励个人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或零对价)购买公司(或关联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的权利,如期权计划等;
(3)虚拟股权激励:以公司股权价值或其他财务数据作为指标,以该指标的增长为依据,授予被激励个人一定的收益(通常为现金收益),如虚拟股票、股权增值权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行为,应按如下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时点:当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如股权)时,应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个人未实际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而仅取得未来可能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的权利时(如仅被授予期权时),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税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得,均应被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从计划实施单位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如股权),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将来转让另行缴纳所得税:被激励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取得公司股权后,未来再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 一次行权税款的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2) 一年中多次行权的税款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二、优惠模式
根据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事项,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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