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流转税(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4、土地增值税5、契税。
一、流转税(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不低于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特殊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总之,就是“1个目的(合理商业目的)”、“2个比例(50%、85%)”、2个持续(12个月)“。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3、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异同
4、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原企业投资主体不存续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契税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律天下,并购重组专业系列课(第三期)开课啦!详情请点击以下↓↓↓“阅读原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