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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税笔记: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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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组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流转税(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4、土地增值税5、契税。  
  

一、流转税(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不低于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特殊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总之,就是“1个目的(合理商业目的)”、“2个比例(50%、85%)”、2个持续(12个月)“。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3、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异同


4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原企业投资主体不存续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债权转股权
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契税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
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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