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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张某违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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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合规之窗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张某作为长江证券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仅取得开展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长江证券某营业部也没有授权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12年5月以来,张某通过微信公众号、腾讯微博、新浪博客、金融界直播室等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股市行情信息、荐股信息等证券信息招揽客户,通过微信、QQ群向客户发送证券投资咨询信息,对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进行明确预测,并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买卖时机、买卖价位的直接建议,张某还对部分客户进行收费,截至2013年8月20日合计收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46,260元。


法律后果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张某停止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260元,罚款10,000元。


关联法条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进行了界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在证券期货领域,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属于许可事项,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许可,取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才可以进行投资咨询活动。本案当事人张某作为长江证券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仅取得开展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长江证券某营业部也没有授权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荐股信息属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的“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理应受到处罚。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但是,不少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存在赚快钱的心理,把股市当做取款机,就市场需求来讲,非法证券咨询业务还有一定的市场,甚至部分证券从业人员也参与其中,为客户承诺收益或保本,导致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各证券营业部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以为戒,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此外,广大投资者应注意理性投资,避免轻信他人,上当受骗,找正规的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顾问。



(编辑: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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