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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过程中为什么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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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随着IPO的重启和新三板的热度加强,公司上市热情不断高涨,不少公司希望在上市前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非常流行。

  为什么采用合伙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而不由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

  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若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普遍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将加大股权纠纷的风险和上市核查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主要是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税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且合伙人退伙或者转让合伙份额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所规定的财产转让行为。

  合伙企业涉及的具体税务问题主要有:

  (1)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红利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红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分配的涉税处理。

  某合伙企业是有一家公司(法人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两个合伙人共同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1000万元。今年他们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所得4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分得转让净收益1000万元【(4000-2000)x50%=1000】,两位合伙人在缴纳所得税时遇到以下疑问:

  自然人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照“转让财产所得”使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所得是按照所分得的转让净收益直接并入法人投资者的投资转让收益,使用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该合伙企业需将此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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