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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做不了同一控下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 年以上(含1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单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前提就是重组方必须同受最终的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控制,也就是两家企业必须具有单一实际控制人或者多个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实践中并没有这么简单,或者会计准则想要达到的目的与证券类法规表达的并不完全一致。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立法本意,是站在更高一层(集团)来讲,整体没有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合并前后总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要将这种重组行为其看做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而并非强调非要必须存在证券类法规认可的单一实际控制人或者共同实际控制人。
比如,公司收购集团其他资产(集团本身股权比较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应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不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更合适。
案例1:富士康IPO,2018年过会
富士康本身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但是申报期的资产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招股说明书第47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由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其100%的权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鸿海精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而本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招股说明书第265页:
由于本公司及重组业务在重组前和重组后均受鸿海精密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故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视同本公司及重组业务在鸿海精密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即按照重组方案于合并日所形成的业务架构在财务报表最早呈列日(即2015 年1 月1 日)已经存在,重组业务已自财务报表最早呈列日由鸿海精密注入本公司并一直存续至今。
案例2:世龙实业(002748),2015年上市。
招股说明书第31页:
公司的直接控股东为大龙实业......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股权分散,没有际制人,因此,世龙实业没有际控制人。
招股说明书第55页
2010年9月,公司对控股股东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的热电业务相关资产进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经三方协商确认,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8,500万元,公司以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进行支付,经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此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每股作价3.05元,另外支付现金3,925万元。在2010年9月资产重组时公司每股作价3.05元,是经该资产重组非关联方股东新世界投资和致远管理一致认可的价格,发行人将每股3.05元作为公司股份授予日即2010年12月20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两个IPO成功,已表明证监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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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鹏拍: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从业10余年,操作过多家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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