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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美股中概股或仅4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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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期盼已久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具体规则终于正式公布。3月30日,,。


该《意见》允许三类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具体规定如下:


关键词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估值不低于200亿


试点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关键词二:AB股、协议控制架构需披露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关键词三:咨询委员会甄选,发审委审核


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由咨询委员会把关之后,试点企业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关键词四:募集资金可境内外流动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五: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关键词六:信披内外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关键词七:未盈利企业大股东、高管等不得减持


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新规五大看点】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里都有哪些干货值得关注?。


看点一:七大新经济领域位列试点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七大新经济领域成为试点重点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七大领域中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有望入选试点企业。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指标门槛。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看点二:创新企业登陆A股路径丰富


如何让那些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优质创新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归路径。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此外,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看点三:成立专门委员会认定试点企业


如何选取试点企业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


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多个因素进行评判。


对于纳入试点的企业,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看点四:尚未盈利的试点创新企业也能上市


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出于亏损状态,并不符合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要求。


“而这次改革,就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看点五:必须让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相当


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此外,意见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哪些中概股和独角兽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美股中概股或只有4家达标


先看美股中的中概股。市值2000亿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318亿美元。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18亿美元的共有11家。但除去在国内已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且排除传统行业的中海油,仅剩六家符合条件的企业: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


而如果按照市场普遍认知来看,以上六家中,真正属于“创新企业”的,或许只有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四家。



港股红筹股中或只有腾讯符合要求


在港股中,市值超过2000亿人民币(约合2499亿港元)的公司中,按照行业分,基本上也只有腾讯符合“创新企业”的要求。而其它市值达标的众多企业,多是保险、银行、房地产等行业,算得上“创新企业”的上市公司寥寥无几。



也就是说,算上美股和港股,总共可能只有5-7家境外上市的企业有资格在境内发行CDR,他们是: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移动)、(中国电信)。


大约30家独角兽企业符合要求


此外,综合了Wall Street Journal、Dow Jones Venture source、CB Insights、胡润研究院等几家相对权威并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机构的统计数据之后可发现,截至2018年3月,中国大陆境内被国内外投资者和投机机构认可的“独角兽”公司大约有30家,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营收规模除了宁德时代外,暂无准确数据。



当然,上述符合标准的企业暂时只是根据《意见》的硬性标准进行的推断。在试点企业标准中,《意见》还提到“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具体符合标准的企业还需在试点中,由证监会具体制定。”


这意味着,在实践中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许不止上述提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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