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投分享组

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点击上面微信号关注我

关注科税生产力,即时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技术转移、科技项目政策申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企业股权改制、商标咨询等信息。科税主要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江苏、湖北、福建等地区提供科技服务。若有异议请咨询400-9024-680,商务合作(电话/微信):18920866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牵头单位包括单独承担项目的单位和联合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且每人申请参与项目和参加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在市科委的“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注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负责真实、及时地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三个类别。

  市科委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各类别项目的资助强度。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万元或10万元。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申报主体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聚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以新型智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产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一般为重点研发项目。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挂钩,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0万元至1000万元。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为主。

  (二)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

  1.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主要针对全市社会民生领域应用主体的社会公益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或20万元。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的申报主体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社会效益为主。

  2.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重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需求,在生态环保、人口健康、交通城建、公共安全、农业农村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应用效益(示范工程)为主。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着眼于实施以大数据和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战略行动计划,聚焦全市新兴产业培育,以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1.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

  2. 对全市有关产业和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3. 所实施项目应当具有创新链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4.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市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5. 每个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安排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20项,财政科研经费总额5000万元左右。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科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市科委按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相关申报信息和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网上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经审核后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须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

  第十八条  对完成系统网上申报的项目,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立项评审环节;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四)申报书纸质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五)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七)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确定评审标准,可以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评审专家可以采取票决制或计分制等评价方式。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专家评审的项目,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将评审结果提交至市科委,由市科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本人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查询。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实名反映,市科委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项目任务书签订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确定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通知,并按有关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对已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不得进行任务变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市科委审核调整的任务变更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和处置。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按照“目标任务导向、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市科委组织实施。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由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相关处室负责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当场宣布验收结果。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

  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所承担项目的专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市科委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直接进入项目终止流程。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或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实名反映,市科委经调查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二)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四)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经核实在项目申报、;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终止的项目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委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在完成财务审计与清算后销号。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委还应当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  专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原则上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并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专家遴选应当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通过科技咨询专家库实施遴选。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在科技信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三)因其它有关情况不宜选聘的。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验收结题前应当提供经费决算简表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根据项目类别,市科委可采取“事前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

  拨付方式可实行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涉及“后补助”经费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经费。

  第四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对有违规使用的资金也应当退回。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对各类别科研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十二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项目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五十条  市科委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等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展和结果,编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报告的提交情况将作为科研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对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项目结题后可以对项目成果使用权、收益权自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求,市科委可以在不同项目类别中设立非共识项目、专项项目,以及指导性项目、招标项目、联合实施项目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长按二维码关注“科税生产力

更多资讯,敬请期待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