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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条文类型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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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23日起正式实施,故笔者将带领读者对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梳理。

(一)明确分道制审核,,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1新《管理办法》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资本观察】与此前相比明确了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并且列出了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利益等禁止情形。

2第八条新增一款: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资本观察】本条以规章的形式将2013108日起实施的分道制审核固定化,证监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三项指标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审核,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3第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资本观察】。同时引导建立保证机制,要求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否则将要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透明化。

4第二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资本观察】该条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的公告程序和内容,并强化律师事务所在重组会议中的角色,提醒上市公司注意合规性审查。

5第四十三条新增一项:(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删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资本观察】该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和交易金额标准,这对于中小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6第四条新增两款: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同时删去原《管理办法》中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的规定。

【资本观察】该条款修改是针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公开承诺的要求,也是督促上述主体在事中和事后归位尽责。该条同时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豁免义务申请内容。

7修改第五十三条,增加如下内容: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

新增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增加如下内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新增一款: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资本观察】上述三条的修改均是进一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对于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虚假定价损害公众利益和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行为作出更严格的制裁措施。

8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

涉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资本观察】该条是对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五十三——五十五条的总结,强调公开承诺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对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的上市公司作出暂停转让的处罚。

9第五十七条增加如下内容: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

修改第五条,增加如下内容: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

新增两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资本观察】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负责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并新增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

(二)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

1第十二条增加如下内容: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资本观察】将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规范化,明确其补充核查和提供意见的责任。

2第二十二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删去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资本观察】与修改前内容相比,上市公司只需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和重组报告书,节省了上市公司的时间成本和披露成本。

3第二十六条新增两款: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资本观察】要求重组交易对方承担信息披露、公开承诺和赔偿的责任,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后果作出提示。该条内容是为了规制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同时有效保护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4第五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金额的80%”

【资本观察】该新增内容明确了当出现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金额的80%时的后果,强调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或估计报告负责。

(三)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

1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资本观察】新增内容鼓励投资机构以各种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前提是需要同时满足同日公布的私募基金备案办法。多种投资机构的介入将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收购资金,并且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双赢的选择。

2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资本观察】上述修订丰富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工具,通过引入定向可转债、认股权证、并购基金等创新支付工具,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利用其功能特性为交易双方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将激发并购重组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手段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支付工具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问题。

(四)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1修改第十三条,增加如下内容: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删去了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内容,同时新增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两款规定。

【资本观察】关于借壳上市的规定是本次修改的核心之一,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必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的规定。同时由于与借壳上市的宗旨不符,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并取消了原先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及净利润指标的要求,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此外明确借壳上市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有利于规范所谓绕道上市的规避行为,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

1)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原《管理办法》第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报告。盈利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规定。

修改第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删去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规定。

【资本观察】此次修改取消了强制性盈利报告制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上市公司未来一年的盈利情况是很困难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到准则的约束,原则上来说没有确切的订单、协议以及相关证据不足以出具盈利报告,且企业是否盈利并不能得到准确保证。新《管理办法》鼓励交易双方结合自身情况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体现尊重市场的宗旨。

2修改第二十条,增加如下内容: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新增两款: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前二款情形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资本观察】该条修改在强制性盈利报告制度取消的情况下,对资产评估制度的完善,对于重大资产报告书的指标和参数的详细分析作出规定。此外结合《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的规定,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本条的资产评估是否可以规避要看进一步反馈。

3第二十四条增加如下内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资本观察】[2013]110号)文件的具体体现,增加其他股东的内容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以非关联的名义变卖上市公司股权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协议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修改第三十五条,新增两款: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删去根据本办法第条规定提供盈利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规定。

【资本观察】该条款的修改是在强制性盈利报告制度取消的情况下,对于交易双方业绩补偿协议的进一步规定。同时明确了并购重组收益摊薄时上市公司内部制定具体补偿措施的程序和公开承诺责任,[2013]110号)第二条的意见,即针对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实现促使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六)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1修改第二十七条,增加如下内容: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修改第二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删去了原《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下列情形:(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三)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四)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资本观察】上述修订旨在对证监会现金收购、置换、出售资产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松绑,只针对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将有助于并购重组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当然,上市公司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仍须经重组委审核。这一修改依据是《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第二条关于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的内容。

2第三十二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

第三十三条增加如下内容: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

【资本观察】证监会于新《管理办法》发布后一天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指出证监会将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此处相关审批即指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在取得批准并公告批复和重组协议后就可进行重组。

3修改第三十四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删去原《管理办法》中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规定。

【资本观察】此处也是取消事前审批的规定,改为对重大事项公告即可。对属于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才须重新报经证监会核准。

4修改第三十六条,增加如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删去原《管理办法》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规定。

修改第三条,增加如下内容:(三)已公告的盈利或者利润的实现情况;。删去向派出机构报告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新增一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资本观察】上述三条的修改是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的进一步完善,取消了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进行信息披露,并获得证监会的审批。

(七)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

1修改第四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同时新增两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删去原《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的规定。

【资本观察】上述修订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同时明确董事会在价格调整方案中的权力并规定调整方案的制定程序,要求该调整方案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无须重新提出申请即可按该方案适时调整发行价。修订内容充分赋予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上比较宽松的自主性,解决了此前交易中发行股份定价一刀切的问题。同时为防止双方签订虚假协议,本次修订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的规定,并要求董事会对具体市场参考价指标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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