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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东营市新规出台:化工类项目投资管理有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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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东营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三类化工项目:

   

Ⅰ类:属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化工生产类项目。

   

Ⅱ类:属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业25-29大类中除Ⅰ类项目外的其他化工生产类项目;业25-29大类之外,国家部委有关文件中列明属化工行业的生产类项目。

   

Ⅲ类:化工存储、经营、运输等化工非生产类项目,包括化工生产类项目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类项目(如配套罐区、装卸车设施、仓库等),轻烃站等油气田配套类项目。

   

二、总体要求

   

(一)投资原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

   

2.安全环保原则。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3.绿色化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鼓励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新型、高效、低碳的节能节水工艺,积极实施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加强重点污染物治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4.智能化原则。项目要围绕智能工厂发展方向,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努力实现经营管理一体化、现场过程控制自动化、装置智能化、仪器仪表控制以及测量技术数字化。

   

5.园区化原则。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原则上化工投资项目要全部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建设。

   

(二)投资规模。

   

1.Ⅰ类项目中,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以下项目除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2)搬迁入园项目;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中鼓励发展的化工新材料项目;

   

(4)产品替代进口且投资回收期在3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仅限2018年4月8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

   

2.Ⅰ类项目中的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项目、非危化品新建及扩建类项目、安全隐患整治和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

   

3.Ⅱ、Ⅲ类项目不设投资额限制。

   

(三)项目布局。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以下项目可布局在化工园区外:

   

1.Ⅰ类项目中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

   

2.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

   

3.Ⅱ类项目中按照环保部门规定在环保审批时只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危化品项目。

   

4.Ⅲ类项目中的非危化品类项目及涉危化品项目中的进口LNG接收、储运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及配套的场站(存储库),轻烃站等油气田配套类项目,加油站、CNG站、LNG站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供油气设施项目,燃气锅炉等生产配套项目。

   

(四)部门职责。所有下放至县区、市属开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除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以外的其他所有化工投资类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安监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危化品项目,、,是否属于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3.市环保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环保综合治理类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是否属于只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项目管理

   

(一)Ⅰ类项目。

   

1.化工园区认定前。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按照省里规定,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类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类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为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在市政府准许申报的化工园区中,拟建化工项目可办理安全、环保等除土地、规划以及核准、备案外的项目前期手续,待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获得省政府认定后,再办理土地、规划以及核准、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对企业自愿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应予支持。

   

2.化工园区认定后。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按照省里规定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后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二)Ⅱ、Ⅲ类项目。

   

无需市和县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申请。

   

2.经县区、市属开发区核准、备案机关确认,无需联审的项目,按原程序办理;需提交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专项行动办进行联审。

   

3.县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化工项目所属类型,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布局合规性、产业政策合规性、投资规模、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控制、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4.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将申报材料分送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认为材料不完备的直接联系企业补充完善,在收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对有关部门、单位均同意建设的项目,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意见;对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联审意见。需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出具转报意见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

   

市联审会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长、业内专家以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可视项目申请情况适时召开。任何部门、单位认为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须出具书面意见。

   

5.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联审意见后,对经联审不同意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得给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经联审同意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各自的审批管理规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办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联审项目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省、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在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外建设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要提供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业化装置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五)产品替代进口的项目需要提供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审部门、单位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需将以上材料及其电子版(PDF格式)一同报送。

   

五、其他

   

(一)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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