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4月5日我中心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推荐国家陕西省和申报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中提到《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工信发〔2014〕68号),近日有企业电话咨询中反映网上找不到该文件,我中心今日进行特别推送,以方便各企业的申报工作。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印发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发〔2014〕68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经发局、曲江新区经发局,航空基地经发局,航天基地经发局,浐灞生态区经发局,国际港务区经发局,沣东新城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特制定《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根据发展情况,认真做好2014年度的申报工作, 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印制,并装订成册,一式6份及电子版报市工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 系 人:市工信委工业园区处 马轩 周琛
联系电话:86789120 86789121
邮 箱:gyyqc120@163.com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创业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供人才、融资、政策、技术、信息、政务代理等创业辅导服务。
第三条 市工信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四区两基地一港(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地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含)以上。
(四)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五)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能够满足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
(六)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4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
(七)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第三章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业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申请书(封面);
(二)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申请目录;
(三)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四)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投资等情况;
(六)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2)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
(七)基地提供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等;
(八)基地未来发展思路或规划等相关资料;
(九)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3)。
第七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区(县)、四区两基地一港、沣东新城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见附件4),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委。
第八条 市工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创业基地并在市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创业基地,市工信委审核认定,授予“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十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0日至5月31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四区两基地一港、沣东新城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做好对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西安市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5)报区(县)、四区两基地一港、沣东新城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组织对创业基地进行测评,并根据创业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对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称号,所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四区两基地一港、沣东新城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将创业基地工作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计划,鼓励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对业绩突出且效果良好、入驻企业满意率较高的创业基地,将纳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2.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
5.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温馨提示:附件及原文阅读、下载请点击文末的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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