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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京快讯 |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成为过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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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  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 再保险经纪业务;

  4.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

  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通知所列经营范围与《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内容基本一致。


换言之,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将享有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同等待遇,其经营范围不受特别约束。

 

在通知发布之前,《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等规定对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设有限制,一般仅可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等,而针对中小型企业及个人的保险经纪服务一直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无法涉足的禁区。

 

,也是对《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适用)的进一步贯彻。


博京将密切关注通知给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带来的后续影响。

 



上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仅供交流之用。就上文有任何意见或疑问,敬请随时垂询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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