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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持股平台如何单方办理强制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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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如何单方办理强制退股

             ——谈“当然退伙”规则在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的运用


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题的提出


       为吸引优秀的人才,或留住优秀的员工,大多数公司都会进行员工持股安排,让员工直接或间接持股,成为公司的股东,。除少数公司采取让员工作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股权外,大多数公司都会安排员工持股平台让员工间接持股公司,以有利于集中员工股权和员工股权的管理。

现实中存在的员工持股纠纷,往往出现在退出机制问题上。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股权的退出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在公司与员工对于股权退出有争议的情况下,员工一般不会配合办理转股或退股文件的签字手续。这样往往单凭持股平台一方,无法完成股权退出的工商登记手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完成退股的工商登记,亦也不免产生讼累。

那么有没有一种法律规则,可以支持单凭持股平台一方就可以办理员工股权退出的工商登记手续呢?,为此提供了一个解决现实问题的路径。


  司法案例


2009年10月,郭某、李某等43人签订《上海AAA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成立上海AAA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AA合伙企业”),李某、罗某系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当然退伙”条款约定:“合伙人丧失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的,则当然退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的资格是,合伙人是上海BBB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且上述当然退伙情形无需合伙人会议决策或退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办理当然退伙情形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手续)。”

2012年12月24日、29日,上海BBB股份有限公司以李某、罗某长期旷工为由,与两人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6月,工商部门根据AAA合伙企业的申请,办理了李某、郭某退伙的工商登记手续。李某、,:确认李某、罗某不构成当然退伙。 、罗某在客观上与上海BBB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即为退伙生效日,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该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一般为持股员工)的合伙人身份,即必须是在职的公司员工;如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员工丧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构成当然退伙;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即为退伙生效日。此即为《合伙企业法》中的“当然退伙”规则。依照该规则,强制离职员工退出在有限合伙企业(即员工持股平台)中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无需离职员工同意;在有限合伙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退伙手续时,基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即为退伙生效日,则只需现有合伙人在工商变更文件上签字,即可完成退伙的工商登记手续。该“当然退伙”规则使得大家在选择员工持股平台时,有限合伙型更优于公司型。因为根据《公司法》,只要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愿意退股,公司是没有任何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即使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离职员工需退出股权(如要求强制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在离职员工不配合签字的情况下,公司亦无法办理退股的工商登记手续。

       “当然退伙”规则给了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办理强制退股工商登记手续的便利途径,公司可以根据“当然退伙”规则设置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资格,比如在职员工身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等,以设置员工股权的流动和退出机制。




本篇刊载于《大成金陵通讯》第一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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