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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导致企业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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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北纬通信(002148.SZ)发布了重组方案,拟以3.62亿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6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计82.97%股权。2014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但在2015年1月16日,北纬通信发布了公告,终止收购杭州掌盟软件,原因是杭州掌盟软件的自然人股东蔡红兵等6人,无力支付股权转让产生的超过7000万元巨额个人所得税款

 

造成企业并购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我们知道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两种类型。通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属于法人股东。

 

目前我国针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不同的:

1、通常对自然人股东采取的是按次征纳。

2、对法人股东采取的是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股权转让的收益可以合并计入收入,如果本年度利润为负,可以不用交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不必当即缴纳转让税款。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3、对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可以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基于现实征管的实际,可以带来的好处有两个:

一是缓解纳税压力,纳税不同于会计报表,而是实际的现金压力;

二是带来潜在的资金的时间收益。

 

因此,假如杭州掌盟软件能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以自然人股东蔡红兵等六人成立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就可以预防涉税风险的产生,还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和5年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一次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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