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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逆境企业在实施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远离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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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正式全文对外发布,为各领域中“红黑名单”的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程序以及认定后的奖惩、信用修复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指导,为后续各领域中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方向,特别是《指导意见》中对“黑名单”主体确立、“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和依规退出机制更是值得困境企业的思考和借鉴。



鉴于企业信用问题对困境中的企业再生和发展具至关重要,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本文来聚焦面临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保持、修复等制度。



一、企业信用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大致分为两类:信贷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加强商业银行授信风险控制等目的,许多国家选择由国家设立公共征信系统,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信贷信用信息。


我国目前由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企业的信贷信息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社会提供,、运行、维护。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手中,目前主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或提供查询。。

二、困境企业信用关注区域


困境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引起信用负面评价的主要来源:一是银行征信信息,、资产抵押、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二是税收部门征信信息,主要为企业税收征管信息、稽查信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三是工商部门征信信息,主要包括一般性商业失信信息,严重商业失信信息,一般性违法信息或严重违法处罚信息;四是司法部门征信信息,主要为因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三、困境企业信用维护及修复


,因支付或履行义务能力的减弱乃至丧失,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也必然使得信用受到损害,此时需要修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还有依附于其的信用。


一般地信用维护是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通过其行为维持企业的信用不受到负面评价或使负面评价处于可控范围尽可能少地影响企业的经营。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因其违法失信行为,导致企业信用评价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信用,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获准消除其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不利影响的制度。


企业信用维护、修复途径主要有三:一是信息主体的异议信息处置流程;二是信息主体自主解释途径;三是企业自主纠错机制。而对于困境企业信用修复来说,短期只能通过第二种方式即信息主体自主解释途径来修复信用,长期要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信息主体采取自我纠错行为,履行本该履行的义务。

具体方式

一、尽全力保障银行利息的支付,让银行征信信息显示正常;


二、与具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在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做好解释工作,积极防止诉讼、仲裁的发生;


三、发生诉讼、仲裁后积极面对,可适当地利用程序规则延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在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后核实情况,避免误判的情况发生,提出异议或理由,降低列入“黑名单”的等级或减少列入“黑名单”的期限;


五、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六、除此之外,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坦诚地与信用关系人进行沟通交流,通过适当宣传恢复信用关系人的信心,使困境企业重新找回到正常的信用等级形象。


本文作者



文章来源:德恒重庆律师 公众号

责任编辑:黄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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