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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投资理财类广告抽查监测情况的警示 温广测警【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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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投资理财类广告整治实施方案》规定,近期我们组织对各类媒介的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经监测,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一些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营业场所门口及室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店堂告示、海报、招贴画等广告尚没有标示风险提示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规定;或者所标示的风险提示语的字体过小,不能引起广告受众的注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二、部分非国家规定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的广告宣传过往业绩时,没有特别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出现了“年化收益率×%”,甚至“投资理财安全无忧”的宣传,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三、个别微信公众号与电子显示屏出现了私募基金的宣传广告,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规定。

四、个别机构仍在使用姚明等明星名人的名义与形象发布代言广告,基于《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五、某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印刷品广告推荐某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涉嫌违反《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之规定;宣称成功入股某农商银行,经初步查证该农商银行股东无此投资管理公司,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六、某农商银行发布的代扣水电煤气服务广告,宣称“电费签约打九折”、“水费95折,电费9折,燃气费85折”等,没有标注告知广告受众电费每月每笔优惠金额20元封顶、煤气费单笔优惠金额封顶100元的限制条件,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请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审查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上述违法情形的出现。各地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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