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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新“八条底线”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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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第十期分享会

IPO&并购重组之尽职调查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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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倩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金融公司部负责人

王萍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丁瑶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6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对2016年5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所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完善,也是基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暂行规定》中所涉业务的进一步规范。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者风险管理


A.充分披露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风控措施等;


B.无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劣后级份额认购者,都应承担相应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约定集体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C.对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D.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


2、配资比例(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A.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1:1;

B.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3:1;

C.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2:1。


3、投资标的核查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应穿透核查,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4、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A.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140%;

B.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不超过200%。


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1、宣传推介


A.禁止以任何形式(公开或私下)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包括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

B.禁止宣传预期收益;

C.禁止夸张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产品、过往业绩;

D.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

E.禁止未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2、宣传推介对象


A.禁止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推介,但若设置特定对象在线确定程序除外;

B.禁止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禁止拆分转让份额或其收益权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C.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3、信息披露


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4、备案


未完成备案手续,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投资顾问/建议


A.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提供投资建议;

B.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条件如下:

a.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b. 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C.应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所支付费用适当、合理;

D.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职责并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E.在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间应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若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指令的,还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F.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财产份额。


2、投资方向


资产管理计划(或穿透后)不得投资于:


A.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的产业;

B.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项目。


3、禁止经营违法业务


A.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B.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通道等服务或便利;

C.不得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D.不得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应由单一管理人独立管理。


4、资金合理管理,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A.不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运作,资金与资产相对应;

B.资产管理计划在运作过程中进行合理估值,并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C.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编制估值表;

D.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都应进行合理估值;

E.资产管理计划应进行实际投资,不得投资于非标资产,不得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对付资本金和收益。


5、投资交易


A.价格公正,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B.目的正当,不得以利益输送、获取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C.渠道正当,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得来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D.决策正当,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


▌四、团队管理


1、应建立适当的激励措施,应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奖金递延发放周期应满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低于40%。


▌五、过渡期安排——《暂行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1、名称中含有“保本”自由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2、机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安排的、配资比例过高的、投资标的嵌套其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过高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3、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梧桐分享会第10期 — IPO&并购重组尽职调查核心要点


  ● 分享内容

 IPO&并购重组核心要点;

 尽职调查最实务细节;

 九大部分详细解读与案例分析;


   ● 分享时间  

  7月28日20:00-21:30

 (60分钟嘉宾主讲,30分钟答疑互动)


  ● 分享嘉宾   

 王鑫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

  从业六年,专注于公司、证券、并购重组领域业务

  曾负责多家大、中型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并上市


   ● 报名费用  88元/人

 (曾参加过两次分享会的用户享受九折优惠,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享受八折优惠)


 ●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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