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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读】企业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如何留住关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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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联姻”的新闻成为朋友圈爆款,当朋友圈里纷纷感叹从此打车补贴成为历史的时候,“Uber全球或火速裁员,连夜发布合并奖励邮件,条件是奖金发放时员工仍在职”这样一条新闻却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无独有偶,2013年糯米网和百度公司合并的时候,糯米公司为了确保组织内部人员的稳定性、保证并购的稳妥进行,就曾对其管理层出台了相应的奖励政策,条件则是该员工在下一年度必须工作满一年。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一则案例则是2013年糯米网基于该项奖励政策和其员工产生的劳动争议。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14日,张某入职糯米网公司。同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实施对糯米网公司的股权收购,糯米网公司为稳定核心员工队伍,与张某签订了《奖金协议》,明确约定:糯米网向张某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支付的前提条件是乙方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张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任何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
2014年初,百度公司并购后出现岗位和人员大调整,张某称其被调整到一些非重要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经多次与糯米网公司协商无果后选择离职。离职后,糯米网公司起诉要求张家军返还此前发放的奖金。

审理过程

仲裁结果:张某向糯米网公司返还奖金91005元。
一审结果:张某向糯米网公司返还奖金91005元。
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判案

Q1:张某与糯米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是否构成服务期约定?
根据该《奖金协议》,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奖金,其享有奖金的附带条件是需要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该《协议》除了对张某享有奖金设立条件之外,并未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设立其他限制,亦未要求张某向糯米网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张某返还奖金的行为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故,该《协议》并不构成服务期约定。

Q2:糯米网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奖金是否属于年终奖范畴?
尽管张某主张该奖金的发放是对其当年工作的认可,符合用人单位按年度发放奖金的惯例。但结合证人证言显示,糯米公司的奖金系按照季度发放,并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形式。,难以认定属于年终奖范畴。

Q3:张某究竟属于主动辞职,还是被迫辞职?
就张某的离职原因一节,张某虽主张并非主动离职,而是因调岗不合理且协商无果造成的被迫离职,,。根据糯米网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载明了张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尽管张某虽然否认申请表中的签字,但并未就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

案例启示

  1. 在制定留人政策过程中,避免因操作失误混淆特殊奖金、服务期约定及年终奖金的范畴。
    服务期制度是基于企业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立,其核心在于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结合服务期限进行抵扣。年终奖则是按年发放由规章制度或惯例确定的劳动报酬。因此,HR在制定留任政策时应明确该特殊待遇发放的条件、理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取消或撤回该特殊待遇,条款的设计应做到能显著区分服务期和年终奖的程度。

  2. 对于因组织结构变更产生的人员调整,其调岗行为应当注意合理性且应与员工充分协商。
    调岗过程要尽可能的确保员工新岗位与其自身能力、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相匹配;同时,薪酬水平应当不低于原有岗位。

  3. 注意各地特殊规定。
    本案法官认为《奖金协议》属于附条件的特殊奖金,条件是否成就决定了奖金是否需要支付。而上海市则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于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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