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报务的中介机构应对其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参与: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
二、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
三、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
对于私募基金以上述第一、二、三种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前办理。
四、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对于私募基金以这种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私募基金以这种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证监会受理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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