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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三人于2007年11月26日,成立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王某某,张某某任董事长,王某某任总经理;于2007年7月成立山东银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韩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8月,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决定以山东银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消失模铸铝新工艺、混凝土搅拌车变速器等专利技术情况,公开吸收不特定人群资金。2011年9月6日,因银龙公司资金链条断裂,难以还本付息,。至发案时,银龙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297亿余元,其中支付存款人本金9440余万元、手续费1125余万元、利息895余万元,其他款项用于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有1.353亿元未还。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山东银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员,其在社会上为山东银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业务员100余名,每月定期召开业务员会议,宣传、发动业务员在社会上为银龙公司吸收存款,并以发放传单、组织宣传车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至案发共吸收存款1.417亿元,其中支付存款人本金6391万元,尚有本金7786万元未还。本案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韩某某、、、。
作案手段:虚假宣传+高额回报
1、虚假宣传骗取信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以山东银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消失模铸铝新工艺、混凝土搅拌车变速器等专利技术情况,以公开吸引、吸收不特定人群资金。公安机关对专利技术鉴定材料上所涉及的武汉大学、南昌江铃集团协和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等单位的5枚印章进行了鉴定,结果全部为假章,这就进一步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事实进行宣传。
2、高额回报吸收存款。银龙公司于2009年5月吸收第一笔公众存款,支付存款人的利率分为两个档次,一年期月利率1.2%,半年期1%。自2011年5月15日起,利率调整为一年期1.35%,手续费为0.65%;半年期1.14%,手续费为0.66%。面对远高于银行利率的高额回报,部分群众难以抵制诱惑,纷纷将资金存放在银龙公司。
案件警示:勿轻信高收益投资项目
在山东银龙资产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都是用于了山东三信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无法偿付高额利息支出,其非法集资活动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勿轻易投资于高收益的项目,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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