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购入某股票1000万元,9月连续数个涨停,市值涨为1600万元,10月跌为1500万元,并以1500万元全部出售。请分析该公司2017年8月到10月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一、8月购入股票
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0
税务处理:
8月份购入股票的买入价1000万元,为购入金融商品的成本。
二、9月股票涨停
会计处理:9月股票市值增加60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6,00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00.00
税务处理:
9月份股票的市值涨到1600万元,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做税务处理。
三、10月股票下跌并出售
会计处理:10月股票市值下跌到1500万元,并全部出售完毕。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00
投资收益 1,283,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6,000,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00.00
税务处理:
10月份股票全部出售,卖价1500万元,销售额为500万元(=1500-1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1000)/(1+6%)*6%=28.30(万元)。
金融商品转让销项税额并入总体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00.00
注意: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适用差额纳税,但其本质上属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应该直接就按差额纳税计算的金额纳税,而应并入销项税额,用以抵扣留抵进项税额。
因此,确认销项税额28.30万元,应总体并入销项税额。
假如10月连续跌停,以900万元出售,亏损100万元。
则可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0.00-10,000,000.00)/1.06*6%=-56,603.77(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000,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603.77
投资收益 6,943,396.23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6,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