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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在广发银行购买“银行理财” 却成为私募基金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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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12年年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VIP客户曹先生,接到该行工作人员周某的电话,电话中周某表示,金山支行内部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

当年7月2日,周某再次致电曹先生,称上次推介的新产品正在销售,并宣称该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资金安全无风险。

随后,周某将曹先生及曹某妻子邀来到其柜台处,在周某的指导下,曹某当场在金山支行开卡,并购买了110万元本金的“理财产品”。7月12日,曹某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购买了20万元该“理财产品”。

不过,根据判决书显示,曹先生购买的并不是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是中金鲁合基金的私募基金产品。

在购买了上述“理财产品”后,曹先生还成为了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84%,认缴出资额为130万元。

对此,曹先生表示,在认购产品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告知该产品系中金鲁合基金,自己一直认为该产品系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9年8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出现账目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投资者无法赎回,。

随后,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北京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及收益。

一审诉讼中,曹先生要求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赔偿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但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在代销案涉私募基金产品前已对曹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且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案涉产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先生办理业务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因此,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未妥善保管业务资料,负有过错。

同时,根据第三人提供的中金鲁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报,该私募股权基金三年内可分配资产逐年增长。从基金投向的底层资产情况来看,其中有两家公司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来发展前景向好。目前尚无法推定曹先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

最终,法院判决曹先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表示曹先生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如清算后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就因普通合伙人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有类似遭遇不止曹末一人,另外还有蔡某、吴某、干某、曹某、梁某等在内的十余人曾多次向监管投诉。

民事判决书显示,除了提起诉讼,在发现产品无法如期兑付后,曹先生等十多名投资者还向银保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投诉。2019年10月,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答复称,经核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相关业务办理中存在未妥善保存客户相关记录、未对所涉全部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允许客户在合同有关文件的空白页上签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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