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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金润枣业未及时向我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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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

 

 

 

 

当事人:

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润枣业”),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光明路胜利巷。

李吉生,男,1970 年 7 月出生,现任金润枣业董事长。

杜晓东,男,1969 年 5 月出生,现任金润枣业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润枣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金润枣业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2016 年 9 月10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吐鲁番火州良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拟出资设立参股公司吐鲁番火洲良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洲良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亿元,其中金润枣业拟以其名下的 211 亩土地、林权出资 4,000 万元,占火州良品注册资本的 40%。

根据金润枣业经审计的 2015 年财务报告,本次出资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89.37%,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46.41%,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金润枣业未及时向我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违规。

对金润枣业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李吉生、董事会秘书杜晓东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金润枣业、李吉生、。

金润枣业、李吉生、杜晓东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

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金润枣业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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