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合伙企业B,但自然人A及合伙企业B均未有办理纳税申报,最终自然人A被税务机关根据其股权转让收益追缴个人所得税370余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应当可以比照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明确“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上有人称新三板挂牌企业为“新三板上市公司”,但其实质属于公众公司,并非免税政策所指的上市公司;
(2)国发〔2013〕49号所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
(3)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如何“比照”上市公司进行税务处理,上级部门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又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清楚指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
截至目前,有两个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实行单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及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可以比照上市公司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上述税务机关的解读不无道理。事实上,税法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因而给税务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2017年4月江苏省地税局则通过“以案说法”发布文章明确了“新三板股权转让应征个人所得税”,官方承认了该行为的纳税申报义务。因此,投资者、被投资企业应该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以防范风险。
2.买卖前了解清楚交易方式和涉税义务
目前,新三板市场以协议转让及做市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为主。通俗地理解,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在线下直接洽谈协商,然后通过新三板实现最终交易的方式;做市转让则指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在新三板进行买入、卖出的双向报价,投资者通过与做市商进行对手交易实现股票买卖流通的方式。
如纳税义务被确认,不论是协议还是做市转让,买卖双方都不能以转让系统撮合交易、不知道卖方具体情况为借口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事实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发生转移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办理纳税申报,被投资企业应报送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进行处理。
此外,信息共享网络正逐渐覆盖,税务机关早已广泛应用爬虫软件收集上市、挂牌公司涉税信息,紧锣密鼓地开展核查追征;广东地税日前发布了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提出了详实要求,重拳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费征管体系。因此,个人投资者还是被投资企业,不能再存侥幸心理,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主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来源/同信财税
作者/税月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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