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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企业都要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千万别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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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周六),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2018“母基金百人论坛”的讲话受到私募行业的广泛关注,我们在第一时间也从投资范围角度进行了解读,详见【中基协洪磊:私募基金可以做债权和收益权投资,但必须有度】以及【私募基金债权和收益权投资路在何方?(附五案例)】

然而我们发现,有些自媒体的解读,特别是标题却存在严重的误读。就在昨天,一篇《重磅!名称中带有“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字样的企业,均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长期未登记备案将予以清理》在朋友圈刷屏,并且有不少私募从业人员、私募第三方服务机构转发。

一开始的画风是这样子的:


后来经过多家自媒体转载之后,标题越加惊悚,有的变成了这样:



那真的是这样吗? 即:名称中有“投资管理”和“资管管理”的企业(为方便表述,下文统称为“投资类企业”)均需到中基协登记备案,长期未登记备案将予以清理?

我们先说我们的结论: 


这是断章取义、想当然的理解,是对洪磊会长讲话的严重误读。投资类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其属于“私募基金”为前提条件,如果其不属于私募基金,在目前规则下则无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讲话原文内容


我们先来看看洪会长的讲话原文,相关部分内容如下: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工商注册的名称中带有“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字样的投资类企业超过12万家,其中仅有20,898家在我协会登记备案(包括13,495家管理人和7,403只基金产品)。换句话说,京沪深三地尚有超过10万家投资公司或基金产品,从未在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手续,却以各种名目展业或者向社会公众募资,积聚了非法集资的巨大隐患。

 

我们希望,协会能够与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工商注册与登记备案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与信用核查,从源头防范私募基金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同时,敦促已完成工商注册但未完成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尽快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对长期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予以清理;在工商注册与协会登记备案衔接机制通畅后,适时放开新机构工商注册限制,保护合格主体正常展业的权利。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洪磊会长并没有直接说“投资类企业均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那相关自媒体是怎么得出这一结论的呢?


二、误读:投资类企业均需到中基协办理登记备案


我们来推测下相关自媒体的推理逻辑

讲话中提到“京沪深三地尚有超过10万家投资公司或基金产品,从未在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手续”,那就是“这些投资公司都应当在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在数字上10w+2w等于12万,那指的就是北上深所有的投资类企。所以据此得出:投资类企业均需在中基协办理私募登记备案。

咋一看,这推理思路好像没有毛病。那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洪会长只是说了“尚有超过10万家投资公司或基金产品,从未在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手续”,而没有说“尚有超过10万家投资公司或基金产品,(应当在协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而)从未在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手续”,即洪会长只是说了很多投资公司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事实状态,但是没有作出是否应当登记备案的判断,括号中红色字体纯粹是部分自媒体想当然的脑补出来的。

关键的是,从随后的讲话内容来看:

“同时,敦促已完成工商注册但未完成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尽快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对长期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予以清理。”

即应尽快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是那些应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而不是“投资类企业”。

那问题又来了,投资类企业都是私募基金都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三、“投资类企业”不全是私募基金


投资类企业是个通常的叫法,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可以概述为工商注册的名称中带有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的企业的统称,可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一家合伙企业。

2016年初,全国各地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实质上暂停了名称中包含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等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过,在部分地区如果有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批文”,也可办理工商登记,但是数量非常少。因此,目前的投资类企业大部分都是2016年之前工商登记的。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否则将不予登记。所以大部分私募管理人都属于投资类企业的范畴。实际中,大部分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私募产品也是投资类企业。

除了私募基金之外,投资类企业也可能是如下开展下面类型业务的机构:

1、持牌金融机构及子公司

如四大AMC,为持牌金融机构。

如券商的资管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公募基金的专户子公司。如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 

以及未来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如招商银行拟定的名称为“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2、地方AMC

地方AMC不属于金融机构,仅是在银监会通过函件的方式予以公布。如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财政部备案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公布的国内首批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省级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其他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的企业

实践中还有大量名称中含该等字样的企业,诸如公司的高管或者员工持股平台、一些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机构等等。

可以看出,投资类企业其本身只是名称中含特定字样的工商企业,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其既可以是私募基金,也可以不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特定(类)金融机构(如四大AMC、地方AMC),也有以自由资金从事其投资业务的其他机构。 

投资类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的要素和特征进行判断。具体判断标准可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什么样的有限合伙需要办理私募备案?什么情形可以不备案?(附案例)》

案例: 王思聪的普思资本放弃私募管理人登记资格

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思资本”)采用国际成熟的家族投资公司模式,所投项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并非对外募集资金,未来也不打算通过该平台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所以,虽然普思资本已经在完成管理人登记,但未来普思资本拟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主动放弃管理人备案(注:此应为“登记”)资格。


四、所有投资类企业办理私募登记备案缺乏依据


实际,刚才我们是围绕洪磊会长的讲话内容,做了一道 “阅读理解”,可能还有人会坚持认为按照洪磊会长的讲话内容,就是“所有的投资类企业都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我们换一个角度,其实也能发现这个结论存在很大的问题。

如若真是这样执行,那这意味着“资管管理”、“投资管理”只能是私募基金专属的企业名称,就如 “证券”、“银行”、“保险”等是券商、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特有字样。

那么,这个结论会有两个问题:

是从理论上而言,,,,、地方AMC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去办理私募登记备案; ,短短5个月内共计17家商业银行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私募牌照获批,但是这些登记资格均被撤回。

是缺乏法律依据, “银行”等字样专属于银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而不是说特定字样只能从事私募基金的业务机构才能使用。可以预测的是,短期内也不可能出台类似的法规或者规则。


五、结语


目前实践中确有不少机构通过投资类企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并且不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从而达到规避对私募合格投资者、。这一类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否则相关规则将形同虚设,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的风险,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洪磊会长的讲话来看, “我们希望,协会能够与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工商注册与登记备案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与信用核查,从源头防范私募基金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即后续可能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促使那些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的投资类企业去履行相关手续,而不是简单的从名称上作一刀切。

最后,对私募从业人员的建议:

1、转发的文章直接反映自身的专业素质,因此在转发之前请做好有效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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