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退休或者退休;
(三)与所在单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的;
(4)在国外定居;
(五)偿还购买房屋的借款本息;
(六)终止本市非居民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七)转移管辖权;
(八)非住房职工租赁哈尔滨市住房,租金超过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25%);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在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职工丧失工作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及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家庭生活因重大疾病而严重困难的;
(十四)因紧急情况,职工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破产单位职工解体。
职工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同一户籍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撤回其住房公积金。
如果雇员有本规定第4(5)、(12)、(13)、(14)条的规定,其配偶可同时撤回其住房公积金。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人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在同一户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有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