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十八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建议实行区域性住房限制,并暂停向已在限制区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市政登记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为了实施差别住房信贷政策,拥有一套住房和相应贷款的户籍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
通知全文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属单位应当:
为落实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和分类指导的一般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兹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是落实区域住房购买限制。
(1)限购区为长沙县望城区芙蓉区、天信区、岳麓区、开阜区、玉华区(星沙区长沙县景开区有限公司)。
(二)暂停向限制区内已拥有一个或多个单位的非登记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
(三)在限制区内没有住房的非居民家庭:湖南省以外的登记家庭,在长沙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证书12个月以上,限于一套新的商品房,连续12个月以上;在湖南省境内属于省、市、区、调任人才和公务工作的外国户籍家庭,限于持有有关部门证明的一套新商品房;在长沙以外,湖南省限制购买一套新的商品房。
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严格审查税务凭证、社会保险凭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补缴证明不予批准。
二、实施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用于在限制区购买商品房的家庭: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拥有一套住房和相应贷款的户籍家庭的35%;拥有一套住房和相应贷款的户籍家庭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拥有一套住房和相应贷款的家庭不低于45%;第三套或更多住房单位暂停发放商业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限购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家庭,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户籍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第三笔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支付应当暂停。
(3)家庭住房的识别包括购买新的商品房和库存住房(二手房)。
第三,。
(1)严格的价格申报制度。建立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收、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机制,必须将商品房销售情况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预售审批。提价的,未记入价目的预售,不予批准。
(3)严格签署并记录交易网络。未经网上签字备案,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纳税等手续。
(4)严格的执法检查。继续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调控,打击提高房价、违法销售、违反中介组织等行为。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实施土地供应计划,适度增加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搞活各类土地储备,分类引导,有序供应土地。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的市场供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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