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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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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财政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兹通知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严格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下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且贷款前可申请提取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三年后,需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1倍。
  (四)停止对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发放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

  二、实行存贷挂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当前缴存余额加未来预计缴存额之和的2.5倍;
  2、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与首付款的差额;职工可贷款额度以以上两项较低额度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三、上述政策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以前政策相关条款与该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政策为准。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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