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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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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法”报道,为防止非法撤资,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退出审批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保管人和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退出的有关规定,向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退出申请,并提供真实的行为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或者其他省份购买自住房的,因交易而在自然年度可以收回一次。因职工的生活需要,在自然年内再次买卖的,可以根据有效的证明资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并说明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职工购房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收回的决定。

非上海职工的劳动关系迁出城市,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转帐手续;尚未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盖章手续;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结算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退出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在离职审查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可以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作出准予或者不退出的决定。发现非法开采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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