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广州公积金的第一笔“贷款限额”被取消,尽管本月第一天向新申请人提供的信贷额度被抢,但一些新申请仍在继续。周五,广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导致贷款无法注销或转换,并提醒证券中心和东道银行暂停入库。有人怀疑“限制贷款”的公共公积金是否偏离了其“宣传”。
首先,基金贷款的发放应反映公众。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它与营利性商业银行存在根本区别,而发放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及运作的核心环节,一方面它涉及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它也是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时的客观需要,因而最能反映设置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更应体现公共政策的属性。
其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见,公积金贷款在本质上体现出“职工互助解决住房需求”的特性,申请公积金贷款是缴存者的法定权利,而发放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若公积金中心在其签订购房等合同后、突然因“限贷”等原因导致贷款不成或额度减少,则可能连带影响其购房等合同的履行。这种因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外调整,导致合资格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利益损失,应当如何救济,值得思考。
第三,解决“公积金限制”问题是制度反思的重点。
本来,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比例、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有效运行,其中也包含了保护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每一个缴存者都可能是潜在的贷款者,缴存者越多,潜在的贷款者也就多,缴存的金额越大则其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也就越大,这是一个正比例关系。作为公积金的管理方,应该有条件也有能力对包括贷款需求在内的整套公积金管理机制进行评估及优化,并避免出现突然“限贷”情况。即使出现此类情形,也应首先通过内部调剂等方法予以化解,而不是简单地将内部管理不善的风险随意抛给贷款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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