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8月30日起,忻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费用。具体的存款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事实的对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停止存放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并支付工资。
二.适用条件
至少18岁,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我市户籍或城市居留证;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三.划界案
存款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件(或城市居留证)和A4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A4纸副本。
四.交存标准
存款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比例为16%,存款基数和比例在7月份每年调整一次。存款人员和工人按规定的标准每月全额支付和存款。
五.使用条件
依照本办法支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在岗职工享有同等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可以在符合本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贷款提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处理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交存的处理
未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足额缴纳的,由业务承包人部门及时通知我,逾期不存的,应当加盖个人帐户;个人申请继续存款的,应当退还未缴部分;逾期未付两个月(包括)或者三个月以上(包括)的,取消个人缴费资格,并列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2)贷款后暂存的处理
贷款后存款停止的,业务承包部门应当发出催缴通知,催促其按时足额支付;逾期不缴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律师函,通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存款资格;同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3)欺诈性贷款的处理。
提供虚假数据欺骗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法律责任,依法追回资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资格;同时列入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记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清偿的信用卡或者学生贷款,以及连续三个月(包括)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未发生的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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